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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任國土反覆被傾倒、棄置廢棄物 耗費清理費用11億餘元 監察院提案糾正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署

  • 日期:106-05-03

伴隨人口的快速增加和產業的蓬勃發展,在大量生產、大量消費的經濟運行模式下,臺灣地區的廢棄物數量與日俱增,部分民眾、業者、受託清理廠商,或因不知如何處理、或為節省成本、或圖謀方便,乃便宜行事,違法將廢棄物運至山區、溪流、海邊、偏遠道路及市郊等,人煙稀少或閒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傾倒、棄置,以致衍生諸多環境污染與公害問題。有鑑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棄置廢棄物之情形,時有所聞,為釐清相關機關是否涉有管理違失,以確保國有財產權益,維護環境與人體健康,監察院乃推派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鋒調查,並於今(3)日通過2位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署(下稱國有財產署),並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鋒指出,財政部暨國有財產署對於移交或續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未於接管或換約時,辦理現場勘查,嗣後亦未恪盡職責,落實產籍管理與巡(檢)查工作,肇致24筆土地被非法棄置廢棄物,復因查無確切棄置時間及非法棄置污染行為人,而須負起清除處理之責,自92年起至101年止,廢棄物清理費用業已高達新臺幣11億餘元,嚴重損及國家財政與國產權益,難辭其咎,核有重大怠失。財政部亟應督飭國有財產署,落實產籍管理與現場勘查、巡查工作,加強查究污染行為人,並予追償,以懲治不法污染國土行為。
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鋒進一步表示,查「廢棄物清理法」課以土地管理人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土地者,亦負清除處理之責,乃考量土地資源有限,及其不可回復性,要求對土地有實際管理權之人,應善盡一定之維護義務,以期落實土地永續使用之環保目標,是以,凡符合法定要件者,不問土地面積大小、位於何處,均不得以其現實上無法完全盡到監督責任,而主張免除其責。惟財政部暨國有財產署綜理國產業務,未能確保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最佳利用,容任國土再三發生被傾倒、棄置廢棄物等情事,不僅浪費國家資源,更輕忽環境污染對國民健康與世代永續發展之嚴重危害,核有失職事實。行政院允應正視上開問題之嚴重性,督同前述機關,籌謀土地活化及人力調配等改善方案,並結合科學技術與社區內部力量,加強監測、巡護,以防堵未然,善盡國有財產管理與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