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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所衍生之環評、原住民族土地及國有土地租金等爭議,監察院要求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

  • 日期:106-03-08

針對臺東縣都蘭灣「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所引發之爭議,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及章仁香提案,要求行政院轉飭該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財政部、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交通部及臺東縣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指出,臺東縣都蘭灣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開發案規模達25.5994公頃,為都蘭灣當地最大之旅館開發案,其申請過程及所在位置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海岸管理法等規範,而開發範圍內含19筆共7.9153公頃之國有土地(占開發面積30.92%),係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以委託經營方式取得使用權,惟平均每坪每年租金僅新臺幣(下同)12.94元,致遭批評賤租國土,引發外界質疑。本案經調查委員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臺東縣都蘭灣「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整體開發計畫」於91年及93年間,分別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許可、及興辦事業計畫,嗣因歷經多年未開發,經開發單位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規定,於99年間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第二次變更內容對照表」送審,業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基於專業審查判斷,於105年6月29日通過在案。該案如亦符合其他相關法令及政策,且程序完備而得進行開發,環保署等各相關主管機關仍應嚴格監督開發單位依上開報告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另現行制度對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並未設定有效期限,所憑藉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之審查通過或駁回等相關機制未臻明確,肇致陳年案件於時空變遷後再繼續開發之適宜性常遭受質疑,環保署應正視並研謀解決對策,以化解爭議。
二、臺東縣政府於本件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案「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環保署於105年6月29日完成審查前,即先於101年10月9日同意開發單位水土保持開工,致使開發單位進場整地施工,核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有關「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之規定不符,顯見該府內部相關單位間之協調聯繫確有待改進。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臺東辦事處於98年6月1日與東合開發公司簽訂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將產價評定合計1億5,901萬8,000元之本件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範圍內,坐落臺東縣卑南鄉富山段289地號等19筆國有土地(面積7.9152公頃)委託該公司經營,惟其依行為時「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之規定,約定10年之契約期間,僅收取權利金309萬8,660元(包括訂約權利金為265萬2,200元,及經營權利金每年為4萬4,646元),平均每坪每年租金僅12.942元,致遭外界批評賤租國土,顯見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之權利金計收制度,亟待檢討。
四、本件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案因位屬行政院前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所劃設之「一般保護區」,以及區域計畫指定之景觀道路(省道台11線)兩側1公里範圍內,而於將來或有可能公告為海岸管理法所定之「二級海岸保護區」及「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惟因該等區位之劃設及保護計畫之擬定尚未完成,致該案無法依海岸管理法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審查許可。值此立法與執行之空窗期間,內政部仍應基於海岸管理法立法宗旨,本諸該法中央主管職責,妥為因應並密切監控,以消弭各界疑慮。
五、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民會雖於102年3月,將我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調查成果,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並通函各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周知,惟攸關其劃定作業之相關法規,因遲未完成法制作業,致上述調查成果及認定程序遭受質疑。鑑於蔡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提出原基法歷來並未獲政府機關普遍重視之缺失,且宣示政府將開始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原民會嗣已於106年2月14日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行政院允應積極督促原民會,依該辦法完成劃設及公告作業,以供各界依循;至原民會於該劃設作業完成前,先依上開調查成果,將本件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基地認定為加路蘭及都蘭部落傳統領域範圍,據此要求開發者踐行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惟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該會對於類此具重大爭議之案件,仍應本於上開劃設辦法之規定意旨,將調查過程、所依據之客觀事實及認定標準,對外詳予說明,以資周妥。
六、鑑於本件杉原棕櫚渡假村開發案所引發之環境保護與觀光發展之爭議,行政院既已政策決定,進行東部地區整體觀光發展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作為東海岸風景區各開發案之上位政策指導及審查依據,則該院允應督促交通部等有關機關積極辦理,以兼顧環境保護與觀光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