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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的美麗與哀愁: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前未踐行環評程序 行政訴訟和爭議 10餘年不輟 臺東縣政府遭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6-02-09

臺東縣政府於93年間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麗灣公司)簽訂BOT合約,委託該公司開發經營杉原海水浴場,該公司規劃興建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面積近6公頃,已達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規模,惟臺東縣政府未依法督促業者於開發前辦理環評,又不當配合業者進行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以規避環評;行政訴訟期間,又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仍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導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迄今歷經10餘年,嚴重斲傷政府形象。以上種種缺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召開第5屆第31次聯席審查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林雅鋒的提案,糾正臺東縣政府。
2位監察委員表示,美麗灣渡假村整體開發面積為5.9956公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該辦理環評,然臺東縣政府以「為順利推動民間參與BOT案進行,配合開發需要」等理由,於94年3月間同意業者要求,進行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將本案面積低於1公頃之建築基地(面積為0.9997公頃)分割出來,以免除環評,隨後臺東縣政府並於94年10月間核發建造執照,業者開始動工興建。監察委員指出,臺東縣政府非但未依法審核整體開發面積,且未要求業者先行辦理環評,再核發建造執照,反而認定該建築基地面積因不足1公頃無須辦理環評,甚且配合民間業者進行土地合併及再分割作業,規避環評,確有違失。
2位監察委員提及,本案業者於取得建造執照,開始興建主體建築的同時,也陸續向臺東縣政府申請開發規模變更,95年9月間擴大基地範圍至約6公頃,同時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臺東縣政府於97年6月間第5次審查會議中決議:「有條件通過」。環保團體認為本案未經通過環評審查即動工,於96年7月陸續提出行政訴訟,101年間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臺東縣政府敗訴確定,除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並應停止美麗灣渡假村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但於美麗灣公司重提環境影響說明書後,臺東縣政府仍重啟環評審查程序,在101年12月間第7次審查會議中再決議:「有條件通過。」環保團體不服,針對該次審查結論再提起行政訴訟,105年3月31日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確定。凡此在在凸顯臺東縣政府於行政訴訟期間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肇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10餘年不輟。
2位監察委員亦指出,本案於93年12月間簽約後,臺東縣政府未能積極監督民間業者之履約情形,並善盡監督及管理職責,致本案興建期間,美麗灣公司於95年及96年間4次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受到行政處分,也發生美麗灣公司未經核准,而於核定開發範圍外之土地堆置土石、機具及建築材料,將工程廢棄土就近棄置於沙灘,並以細沙覆蓋,傷害生態環境等重大違失事件。此外,該府也未能督促美麗灣公司誠信履約,有效維持杉原海水浴場原有開放時間及水域遊憩服務水準,甚至同意其縮短海水浴場開放期間數月,影響民眾及遊客的親水需求。
2位監察委員語重心長表示,美麗灣渡假村自93年開發迄今已逾10餘年,因開發初期未確實踐行環評程序而衍生多件行政訴訟事件,導致特許期限50年之BOT合約,目前處於「暫停」狀態,不僅未能落實原本發展臺東縣觀光及繁榮地方經濟的計畫目標;業者花費鉅資興建之旅館主建物,長期閒置,恐有淪為危樓之虞,實非當地民眾之福。臺東縣政府除應確實檢討既往缺失,並應與業者共同審酌相關法令規定,妥謀後續執行方向,避免繼續虛耗社會、政府資源及造成業者巨額投資之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