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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地劃為公設地 遲遲不徵收 監察院調查 力保民權

  • 日期:106-01-03

私有土地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有的因政府財務困窘無力徵收取得,有的因需要因應地方發展優先順序分期分區之現實原因,再加上整體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歷經了數十年仍遲遲未被政府徵收使用,造成許多私有地的地主因財產長期無法充分收益、利用,蒙受鉅大損失,引發民怨。
監察院102年針對政府遲遲不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調查發現,若要全面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需經費預算高達新臺幣7兆元以上,恐已遠遠超過政府所能負擔,但如果把不需用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解編,「還地於民」,不僅符合民眾期望,且解編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除土地價值可望提高外,釋出的土地亦能朝向更有效能的方式利用,可以紓解都市其他用地不足的窘境,發揮土地無限的潛在價值,創造公、私雙贏的局面。
監察院表示,本案於完成調查、糾正內政部及相關地方政府,且經持續追蹤解編進度後,已促使行政院及內政部陸續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訂頒「內政部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作業申請作業須知」,以增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誘因。
此外,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亦陸續完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委外招標,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與委辦單位進行相關檢討作業,持續瞭解及協處地方政府所遭遇之困難,以儘速完成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
監察院表示,將持續扮演行政機關監督者之角色,繼續為保障人權及捍衛民眾權益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