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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察行政院 監察委員王美玉就外籍漁工的勞動人權等提出詢問 相關部會回應

  • 日期:105-12-23

監察委員王美玉於今(23)日巡察行政院,代表監察員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就「外籍漁工的勞動人權、外籍勞工在臺子女淪為人球及外籍配偶居留權端視有無傳宗接代」等議題,作以下發言:
高雄籍漁船「福賜群」號,於104年間通報一位印尼籍漁工往生,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判定死亡方式為「意外」,惟經由外籍漁工以手機拍攝指稱,遭人毆打虐待。此案件經國際媒體大幅報導及關切,有關漁工人權,攸關我國聲譽。
王委員指出,監察院調查發現,該名印尼漁工有兩份勞動契約,「申請核准」與「實際執行」版本不同,實際執行內容具不合理、不平等,並遭不當剋扣薪資等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農委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顯未善盡查核及管理責任。另本案調查時屏東地檢署卻因通譯人員未諳「中爪哇語」,忽略死者遭毆打與虐待情事,未考量船長對於所屬漁工具有「保護義務」,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有無使人為奴隸等罪嫌,即將本案行政簽結。
王委員指出,近十年來我國籍漁船船長因漁工被虐、失蹤或發生海上喋血案件計23件。在我國及外籍漁工因語言、生活習慣差異及管理爭議下,我國船長致死(傷)或外籍漁工間衝突事件時有所聞。
王委員指出:
一、屏東地檢署的行政簽結有3大疑問:1、未等到法醫驗屍報告就簽結,法醫研判:不排除被虐待,傷口燙傷踩踏,長期罰跪,未吃東西。2、同船漁工在檢方偵訊時說SUPRIYANTO被打。3、翻譯聽不懂,忽略當事人表示被打,被虐待事實。
二、契約造假,不平等契約形同簽下賣身契。
三、從SUPRIYANTO的悲劇,再對照10年來23件海上喋血事件我國船長被殺真是情何以堪。
四、我走訪蘇澳漁港發現,很多漁民一條船養全家的辛苦,對照本案外籍漁工排隊來臺搏命要改變命運。我們怎麼能夠坐視弱弱相殘的悲劇一再發生?
其次王委員就「外籍勞工在臺子女淪為人球」議題指出,依監察院調查發現,外籍勞工因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等因素,致其在臺生育之子女面臨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處境,成為外國籍、無國籍、國籍未定孩童,申辦居留證、歸化國籍或辦理收養等都遭到阻礙,致淪為人球。而且隨著逃逸外勞人數增加,問題更形嚴重。
王委員指出,造成這些非本國籍兒少身分居留問題的解決,分為4種類型: 類型1:生父母皆不可考。依據國籍法認定為無國籍人,政府可直接辦理收出養。類型2:生父為我國人,生母為外國籍但未出面處理。以「生母的原屬國單身證明」及「DNA親子鑑定」,辦理認領手續,但生母礙於是逃逸勞工、在原屬國已有婚姻或礙於宗教等因素,孩子等不到媽媽出面處理。類型3: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籍且行蹤不明。需要尋獲生母後一同遣返,但何時能找到生母?如最後找到生母,回去能否適應?是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類型4:生父不詳,生母為外國籍且已經出境。
每一個孩子沒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父母,但他們被生下來了,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我們有義務讓他們有生命權、生存權與發展。他們不但有權活著,還要好好的活著。什麼是兒童最佳利益?他們18歲的生日禮物就是非法居留的黑戶隱形人,躲在社會的角落裏,形成社會更大的問題、我們不能無視他們的存在,不解決他們的身分、生存問題。
王委員指出,造成外籍勞工在臺子女淪為人球,源頭就已漏洞重重,例如: 取消女性外籍勞工來臺的妊娠健康檢查,卻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無法讓懷孕、生產的外勞工作無後顧之憂,以致懷孕後必須逃逸。又如:生產時未提供身分證明,或冒用他人身分,產後丟棄孩子行蹤不明等。他們的18歲「生日禮物」竟然是失去兒少保障,沒有身分、無法升學、就業,變成社會中黑戶隱形人,造成社會更大的問題。行政院允應正視此一問題,並就源頭漏洞加強管理。
另王委員就「外籍配偶能否居留,視有無傳宗接代能力而定」議題,指出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對於外籍配偶於居留原因消失時,得准予繼續居留的條件有:1、因依親對象死亡。2、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3、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4、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未成年親生子女。5、遭強制出國,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然而依現行規定,讓離婚及受暴外籍配偶的居留,端視有無傳宗接代,也就是「生育能力」及「養育能力」。
王委員指出,基本上,外籍配偶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以致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過程中備受刁難,甚至有外籍配偶必須付出幾十萬元,以換取子女監護權,凸顯對外籍配偶居留權的保障,仍然不足。
因此,王委員建議參考各先進國家增訂防家暴條款,如日本針對外籍配偶遭受家暴離婚者,得提出申請繼續居留,另美國、澳洲、紐西蘭、英國、法國針對外籍配偶遭受家暴離婚者,經審查確有受暴的事實,或能證明家暴為終止婚姻關係的必要原因,無論有無子女,即可繼續居留。
另王委員指出,截至104年12月止,外籍配偶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未成年子女獲准繼續居留人數有1,031人,其中近9成迄未辦理歸化或永久居留,就必須離境,被迫與子女分離,嚴重違反兩公約「家庭團聚權」的基本權利,亦建議行政院正視此一問題。
行政院及農委會、內政部的說明如下:
一、 農委會曹啟鴻主任委員回應:
本案真是讓農委會難以啟齒,讓臺灣丟臉,臺灣僱用遠洋漁工約18,000人;我國漁船船長一人,面對外籍漁工十幾人,管理溝通均易生問題,因人口老化,年輕人不願擔任漁工,只好開放外籍漁工外勞,現在海洋資源匱乏,只好由遠距漁業補強,以致問題層出不窮,另漁工身分造假,過去都是因當地仲介業者與漁工簽訂合約,現漁業署應把當地仲介與漁工簽訂之合約,與本國仲介契約加以過濾,沒過濾的不允許進來,一定嚴格把關。另蘇澳安置中心,將於下個月完成,軟硬體會改善,內部請勞動部改善,會善待為臺灣貢獻的本國及外籍漁工;而對歐盟之壓力,相關法制及監督追蹤系統將作改善,漁業三法預定明(106)年1月20日生效,可有效管理,我們會澈底執行管理。
二、 法務部邱太三部長回應:
研究如何透過司法互助,讓漁工證人返回印尼後可以透過視訊交互詰問,另外也會設法解決通譯問題。
三、 內政部葉俊榮部長回應:
移民署辦理龐大逃逸外勞的取締工作,目前逃逸外勞約5 萬多人,有人擔心逃逸外勞裏有恐怖份子,但現實生活中,最令人心痛的是懷孕的外籍勞工女子,往往最容易在母親返回收容所探視小孩時被抓到,我們希望能依據聯合國公約,協助母子團圓。雖然國籍法是屬人主義,但是我們考慮以特殊的屬地主義來解決問題。今年11月30日召開跨部會會議,針對非本國籍兒少問題,儘可能提出解決方案;針對4種類型問題,給予無國籍者居留權,我們也建議衛生福利部給予收養照顧,對必須遣送出國者,儘量以替代性收容方式辦理;另外勞動部安全基金也會研究如何配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