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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出「國防採購案工業合作」執行成效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勉勵國防部與經濟部持續改善與精進

  • 日期:105-12-22

我國第1份工業合作協議書之簽署,始於77年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購機案,82年6月與洛克希德公司簽訂第1個國防採購工業合作協定(空軍F-16購機案),並於98年核定由國防部與經濟部共同推動,促使國防自主與產業升級並進。推動至105年10月為止,已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134份,累計工業合作額度126億美元點。距第1份國防採購工業合作協議書迄今已20餘年,時值我國國防自主政策「國機國造、潛艦國造」之提出,究我國辦理國防採購案之工業合作執行情形及具體效益如何?國防自主維修能量之擴大效益如何?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於今(22)日通過監察委員方萬富、章仁香、劉德勳、包宗和以及李月德,針對「國防採購案工業合作執行成效之檢討」,提出之專案調查研究。 本件專案調查研究報告指出7點尚待改善及檢討事項: 一、國防部事前未能善用買方利基,確實於作需文件、系分報告及投綱暨總工計畫階段,要求潛在商源提供工業合作成本資訊,發價書簽署後,亦未提供工項資訊予經濟部,致該部無從分析工業合作美元點比例之合理性。經濟部於簽署工業合作協議書後,未函送予國防部,致該部無從知悉確切簽署內容。兩部協調度不足,未能建立大數據,以瞭解發價書金額與工業合作獲得額度之差距及可能因素,藉此研判相關工業合作之合理成本,國防部與經濟部允應檢討改進。 二、我國軍售案辦理工業合作,原則應採「事前工合」,實務上卻係「事後工合」,詎「事後工合」之談判彈性,反遭評淪為配合美商沖銷之用,國防部與經濟部共同推動工業合作允應合力一致,杜絕實務所生困境。 三、「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第10點明定我國工業合作之「事前工合」原則,詎國軍相關單位大量引用該點但書「於不影響國軍軍事投資建案計畫執行進度之前提下」,致使85%之案件均採「事後工合」,衍生國外承商配合度低等情,國防部允應就該規定及其適用要件檢討改進之。 四、我國工業合作額度之獲得,並非無本生意,有其高額軍投案預算成本參與其中,然我國既已卸下平衡臺美貿易逆差之時代任務,統計迄今,「國內採購」竟逾總額度2成,形同轉嫁採購訂單成本於政府預算,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允應檢討工業合作額度沖銷策略,以符我國工業合作「產業結構優化」與「國防能量自主」之政策目標。 五、我國工業合作額度屢傳遭用於國內工業合作承商既有採購訂單、配合國外合約商沖銷點數,亦用於無須透過工業合作談判即可辦理之高階經理人訓練課程,其將產生排擠其他需求項目之效應,終不利我國達成國防自主與產業升級,經濟部國防部工業合作政策指導會允應檢討改進。 六、我國向外採購軍事投資計畫案之工業合作技術移轉項目占比逾6成,大多用於廠級維修能量之建立,維持國軍Depot Level 裝備妥善率,惟卻未能收產業擴散之效,國防部允應思考將維修能量建立於民間,以收綜效。 七、82年至94年間,各國對美軍事採購總值前25名國家(組織)中,我國排名第2位,惟簽署工業合作協議金額僅占軍事採購金額20.02%,排名為倒數第2位,該統計縱於計算上非無疑義,仍有其參考價值。又以「天鷹專案」及飛彈採購案為例,我國實際所獲工合比例皆未達40%,工合小組卻僅依憑協議書簽訂40%,遽認定應已達規定比例。以上現象仍待研議對策及分析因應,以收我國推動工業合作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