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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創案用地向國產署有償申撥 非臺北市政府市有土地 不能設定地上權招標 臺北市政府公文核處草率 認事用法明顯錯誤 監察院糾正

  • 日期:105-08-09

針對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下稱廉委會)指出,三創案北市府改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BOT開發,造成市庫損失至少新臺幣20億元,監察院調查發現,三創案用地是北市府依據促參法第15條,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有償撥用,必須依照土地撥用目的使用,即以促參法BOT開發,否則將被廢止撥用收回土地;但北市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卻上簽建議,以設定地上權辦理,公文核處草率,認事用法明顯錯誤,造成外界誤解引發紛擾,監察院於今(9)日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察委員李月德、仉桂美、江明蒼調查發現,當初北市府是依據促參法第15條,向國產署申撥三創案用地,且撥用不動產計畫書載明以興建公用事業停車場方式,結合臺北資訊產業大樓開發,成為臺北秋葉原資訊園區,三創案自應依據促參相關法規以BOT興建停車場開發,無庸置疑;但財政局竟在土地撥用後,以土地位處精華區,若依促參法興建停車場,無法發揮最大開發效益等理由,逕行上簽建議改採設定地上權辦理。監察委員表示,財政局簽呈已違反三創案土地之原撥用目的及用途,認事用法明顯錯誤,若北市府果真以設定地上權招標開發三創案,依據國有財產法第39條,將遭廢撥收回。
監察委員表示,財政局簽呈因當時北市府秘書長李述德認為不符土地原撥用目的,而批示仍以促參法BOT辦理,使之符合申撥相關法令規範,但簽呈內容已引發外界誤解,指摘三創案未採設定地上權開發,致市庫及市民權益受損,造成紛擾,北市府公文核處草率,確有違失。
對於廉委會所舉,富邦人壽A25及日勝生子公司日耀建設的招標設定地上權包裹公共利益之開發案,監察委員指出,2案用地均為北市府市有土地,自得以對北市府財務效益較佳之設定地上權辦理。
監察委員另調查發現,促參BOT案須俟主辦機關辦理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公告招商等作業並徵得民間機構後,才能進行基地建築規劃設計,以確定建築樓層及使用方式,故目前國產署無法要求機關於申撥時在圖說上標示建築位置、樓層、面積及使用方式,造成實務上審查與現行法令規範有間,亦應儘速檢討修正。
監察委員強調,依促參法辦理之BOT案與招標設定地上權之開發案,其政策目的、適用法規、核心價值、招商條件等均不同,無法於同一基礎做比較。促參法立法目的係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參BOT案核心價值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非以追求政府最大收入為目的,權利金收取與否或其金額多寡應由主辦機關視個案特性審酌決定,不能以權利金額度取代促參BOT案公共利益。另促參案件必須財務可行才能順利推動,因而促參法亦允許民間機構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以挹注公共建設整體財務缺口,且如計畫自償能力不足,主辦機關尚需補貼利息或投資一部分建設。但為避免產生附屬事業量體與本業差距懸殊,而招致外界有圖利財團及背離公共利益的質疑與批評,財政部實有必要強化附屬事業之規劃原則,俾供主辦機關遵循,以利促參業務的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