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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會館營運成效不彰 監察院促請行政院、僑委會及國產署共同研議 提升會館使用效率

  • 日期:105-08-03

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下稱僑委會)委託民間龍邦公司營運的華僑會館,因經營成效不彰,使用率偏低,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於105年5月18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下稱僑委會)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共同研議,提升華僑會館使用效率。
華僑會館原本是以服務華僑及推展僑務為主要目的,但監察院調查發現,99年至104年間,僑委會配合僑務工作而使用華僑會館的消費金額,占該會館年度總收入比例僅為5.65%至10.34%,在會館辦理僑務相關活動的次數也偏低,平均一年僅17場次,顯示該會使用華僑會館場地推展僑務工作的需求,因時空背景改變已大幅降低。
監察院調查也發現,龍邦公司有多處違反契約,包括建築物及機電設備的修繕維護作業不符約定、未報經僑委會同意逕自將部分訓練教室轉租給其他民間公司使用、未依使用執照注意事項將員工餐廳對外營業等。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今年1月到華僑會館巡察時,也發現僑委會將華僑會館部分空間移做檔案庫房使用,皆與華僑會館原規劃使用的目的及功能不同。
由於僑委會與龍邦公司所簽訂的10年委託營運契約將於105年12月15日到期,監察院完成上述調查後,已函請行政院及僑委會全面檢視華僑會館委外營運的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並請國產署基於活化及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的立場,具體提供改善建議。
透過監察院的調查及督促,僑委會表示,考量華僑會館委外營運每年將有權利金可挹注國庫收入,也能避免會館閒置,因此現階段華僑會館仍以委外營運為原則。經評估後,僑委會將與原經營團隊龍邦公司優先議定新約,如議約不成,則另案辦理公開招商委外營運程序;若僑委會將來檢視認為會館作為公用之目的已削弱,則將把華僑會館交還國產署,以利會館有更完善的規劃使用。
位於北投區的華僑會館,原址前身是日據時期總督府專屬的溫泉招待所,專門接待政商顯要;政府遷臺後,華僑會館仍繼續作為接待外賓使用的專屬招待所。相傳國父孫中山先生來臺時曾下榻於此,國父之子孫科先生隨政府遷臺後,也曾住該址前身,並親手栽植一棵樟樹。現今的華僑會館是由僑委會改建而成,於87年完工,以服務僑胞為主要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