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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等5人調查報告 促成夜店納管並稽查銷售金額逾18億元

  • 日期:105-08-02

夜店近年來發生震驚社會之李宗瑞性侵害案、員警薛貞國遭黑道份子集體圍毆致死案,又接連發生多起性侵害、酒駕、毒品、黑道滋事事件,監察委員高鳳仙、孫大川副院長、江綺雯委員、林雅鋒委員、陳慶財委員遂於103年度進行「『夜店』(飲酒店)違法及犯罪防治」專案調查研究,瞭解「夜店」所衍生之違法及犯罪行為(如:性侵害犯罪、毒品、酒醉駕車等)及其發生原因,政府機關有無相對應之具體對策與作為,以及對於夜店如何建立有效之管理機制,以維護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並於104年1月8日通過調查報告。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夜店無任何法規加以定義,屬於飲酒店業之夜店並非屬於八大行業,難以納入特定目的事業管理,聯合稽查成效亦有待提升。專案調查研究報告提出後,經濟部於104年2月11日正式公告「夜店」定義內容為:「從事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功能設施之營業場所,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行業」,而內政部營建署104年4月7日也將夜店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類別歸屬於設立條件最嚴格之組別,另於104年4月23日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禁止作為夜店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至於內政部消防署也配合將夜店業之消防安全比照酒家、酒吧等甲類場所之標準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在夜店管理法規方面,臺中市政府已於104年7月20日將夜店列入「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納管,宜蘭縣政府亦於104年11月4日將夜店列入「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此外,外界所關心的撿屍、酗酒毒品及黑道幫派圍事等,監察院也促請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各相關部會加強夜店管理分工表」,並自105年起將夜店業納入聯合稽查之督考,考核地方政府落實夜店管理情形。
為避免兒少進入「夜店」等不當場所,監察院也促請衛生福利部修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並於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加重供應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之罰則,罰鍰從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1萬5千元,調高到1萬至5萬元。104年2月4日至104年11月30日,計處罰一般人11件,業者15件,業者部分,多係超商店員、雜貨店負責人。
監察院調查發現,財政部以夜店性質敏感特殊、出入份子複雜及查稅困難為由,未曾對夜店執行統一發票消費切實稽查,造成夜店多以最低稅率5%課稅,且逃漏稅問題嚴重,101年及102年全年稽查消售額僅8億餘元。經調查研究報告提出促請改善後,財政部各地國稅局於103年及104年開始對夜店逃漏稅進行專案稽查,103年11月至12月全臺稽查銷售額達2.3億元,104年1月至12月全臺稽查銷售額達11.79億元,105年1月至4月全臺稽查銷售額達4億,並加強輔導夜店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及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減少營業人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鑒於夜店通常以賣酒為業,針對夜店所發生之黑道滋事、性侵害、毒品、酒駕等嚴重犯罪問題,我國對於賣酒行為除批發及進口以外並無管制規定,法令過於寬鬆,對於夜店無法以酒牌發放加以管理。監察院並建議財政部參考香港地區之作法,對於夜店以及其他賣酒業者之賣酒行為,制定合理管制之法令或政策,以維護大眾之安全。
監察院關注夜店管理防制政策,仍將持續促請行政院暨所屬相關機關正視夜店犯罪問題之嚴重性,促成夜店納管並稽查銷售,以維護租稅公平、強化治安及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