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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退撫制度改革 應注意衡平原則 減少軍公教遭污名化

  • 日期:105-07-14

去年9月初財政部前部長張盛和對外表示,其妻子自教職退休後,每月退休所得高於任職薪資,引發社會關注;且銓敘部表示,軍公教退撫基金已瀕臨破產,將改革退撫制度等問題。監察院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王美玉及包宗和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與考試院檢討改善相關問題,且要求進行軍公教退撫制度改革時,應注意衡平原則,以降低推動阻力。
調查報告指出,95年政府開始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的內涵,包括原恩給制之月退休所得、退撫新制月退休所得及軍公教舊制年資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實質上已涉及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之改革,而非單純年金改革作業。因此,政府應汲取3次所得合理化方案的經驗,於再度進行退撫制度改革時,重視已退休及在職軍公教人員等被改革者之意見,以減少軍公教人員遭污名化之可能,並降低推動阻力。
有關財政部前部長張盛和配偶領取月退休所得情形,調查資料顯示,張夫人辦理退休時,其平均每月退休所得低於在職平均每月所得新臺幣(下同)4,064元。而且,所得合理化方案實施後,自100年7月1日起,其平均月退所得更低於在職平均每月所得10,808元,並沒有月退所得高於在職所得情形。監察委員詢問張前部長時,其說明為:「當時我並沒提所得替代率,我只表示太太退休前6.4萬元,退休後卻月領6.8萬元,我指的是淨所得的觀念。……因在職時要扣除相當多的費用,退休後不扣任何費用。」因此,媒體報導稱張夫人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100﹪,應屬誤解。
監察委員同時指出,公務人員、教職人員及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分別自84年、85年及86年實施後,新制年資保險養老給付已無18﹪優惠存款待遇。而且,實施中的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作業,依計算公式規定,如果月退休所得與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超過合理化計算之應有金額,雖維持優惠存款利率18﹪,但是調降原可辦理優惠存款之軍公教保險養老給付金額,來降低實際領得之優惠存款利息。因此,以實際領得之利息與原可辦理優惠存款的保險養老給付金額計算的利率已低於18﹪,政府應對外界說明清楚,以免18﹪話題延燒不止,模糊軍公教退撫制度的改革重點。
監察委員另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妥為因應改善以下問題:
100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退休法」大幅度修法施行後,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主要影響如下:法定退撫費用提撥率已提高為15﹪、支領月退條件也由「75制」變更為「85制」、取消55歲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優惠、從嚴規範退休再任規定及配偶支領月撫慰金的年齡條件等規定內容。但是以上重大修法,軍教人員並未配合完成修法,除教育人員仍適用「75制」外,在支出部分,僅教育人員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年即增加支出5.18億元、軍職人員轉任未比照公務人員,一年增加支出8.82億元,且轉任後仍未停止優惠存款待遇,一年增加支出3.12億元,都加重了國庫的負擔。
而且,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參加退撫基金的3類人員,軍職及教職人員早分別於100年及103年收入不敷支出,公務人員自去年也發生相同情形。行政院及考試院為解決退撫基金收入不敷支出迫切問題,雖然在104年6月中達成共識,要求先行修法提高軍、教人員法定基金提撥率至15﹪,可是至今年也未完成修法,造成3類人員去年的收支短差已高達103.05億元。
此外,監察委員調查也發現,軍職人員退除所得合理化方案,計算退除所得(分子值),並未含「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等3項可辦理優惠存款的利息。如果計入則有超過其所得替代率規定上限情形。根據審計部101年的查核資料,100年有230人因分子值加計舊制「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的優惠存款利息,導致退除所得替代率超出「軍職人員退除所得合理化」方案所規定的上限。而且前述違失,雖經行政院要求國防部改善,但是國防部到105年仍未辦理完成。
大法官於相關解釋中已指出,退休相關權益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而3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銓敘部於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增列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辦法之法源依據。但是到目前為止,退休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優惠存款辦法仍未取得法律授權。
最後,在退撫基金的經管績效部分,帳面上104年已實現收益數及收益率為131.29億元及2.34﹪。加計未實現損益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評價損益後之收益數及收益率則惡化為-108.77億元及-1.94﹪,已無法藉由經管績效填補收支缺口。而且,依法國庫需補足未達最低收益之差額,惟監察委員發現,97至99年度決算產生國庫應撥補數48.81億餘元中,截至105年尚待國庫撥補數仍有14.20億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