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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水漾」性教育影片不當播放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臺北市政府

  • 日期:103-04-03

衛生福利部組改前由內政部補助拍攝「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內容教導探索性敏感帶、性高潮及進行性行為,可能觸犯禁止引誘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之規定;臺北市政府將影片訊息轉發市府所轄學校,致影片在國中小等各級學校播放,引起家長恐慌及輿論撻伐,違失情節嚴重。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3年4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違失情形如下:
一、 高中以下學生對於未滿16歲性交或猥褻者,縱使經判決減輕或免除其刑,仍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及性侵害犯罪,留下前科紀錄,且任何人依法不得引誘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違者應處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衛生福利部組改前內政部,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團體拍攝「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影片,版權由當時內政部與該協會共享,內容教導探索性敏感帶、性高潮及進行性行為,影片出現「女對女探索身體」、「女明示男探索身體」、「男女生發生性行為」等畫面,如對未滿18歲學生播放或教導,可能觸犯禁止引誘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規定,將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及性侵害犯罪,該影片對於可能觸法情事,卻無隻字片語提及,且該影片以影像及對白為強烈暗示,依法應列為限制級,至少應列輔導級;該影片企劃書卻明載以國高中生為主要對話對象,當時內政部對該影片審查不僅流於形式,且未依法審查分級,即同意發行公播版,致使該影片對許多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播放,引起家長諸多恐慌及反彈,有重大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將「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影片訊息轉發市府所轄學校,致使影片在包括國小在內之各級學校播放,事後市府不僅未能提供正確受影響學生數據,而且未注意該影片對未滿18歲學生播放可能觸法問題,自行認定該影片為「保護級」,適合國、高中學生觀賞,因而引起許多家長恐慌及輿論撻伐,違失情節嚴重。(詳細新聞內容請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