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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廣告與業者針鋒相對 有損政府形象 監察院糾正工程會

  • 日期:99-10-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全國公共工程最高主管機關,未積極化解營造業者與政府機關間之爭議,反而在媒體上針鋒相對,相互辯駁指責,淪為口舌之爭,有損政府公權力,且有失政府形象,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99年10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劉玉山、陳永祥提案,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糾正案文指出,工程會97年5月30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決議,將政府採購法原定「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之作業方式,改為「經委員會議議決後再行文」之合議制方式辦理,引發營造業界強烈反彈。
  糾正案文表示,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自99年6月3日起陸續於媒體刊登廣告,控訴工程會。工程會未積極溝通化解雙方歧見,反而也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反駁,僵持迄今仍未能化解爭議。工程會為全國公共工程最高主管機關,理應站在第三者公正客觀立場,協助處理營造業者與政府機關間之爭議,反而與業者在媒體上針鋒相對,淪為口舌之爭,嚴重損害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