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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砂石場長期盜採與污染 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經濟部

  • 日期:99-06-02

桃園縣政府及經濟部怠忽職責,放任幸太砂石場長期於大漢溪河川流域盜採砂石及濫埋爐碴、廢棄物,並竊佔5公頃餘國有土地及違規使用8公頃餘非都市土地,猶如無政府狀態,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99年6月2日通過監委趙昌平、劉興善、葛永光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經濟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桃園縣政府怠於督促所屬巡查及管理,致轄內大漢溪河川區域等多重環境敏感區長期遭幸太砂石場盜採砂石、濫埋爐碴及廢棄物;其所屬機關缺乏單一聯繫作業窗口暨標準作業程序。
二、 經濟部水利署監督不周,致所屬自來水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疏於巡查,致轄內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鳶山堰集水區長期遭幸太砂石場濫採砂石、掩埋爐、廢棄物。
三、 水利署疏於監督,致縣府怠於巡防大漢溪河川區域,核有違失。
四、 水利署及縣府疏於管理,任由轄管合計高達5公頃餘之國有土地長期遭幸太砂石場竊占作為非法使用,明顯有違失。
五、 桃園縣政府前建設局、環保局及前省建設廳審核不力,致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幸太砂石場未依法辦理環評,即核准新增瀝青混凝土製程,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