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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獎勵開放停車空間不彰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

  • 日期:99-06-02

政府訂定「停車容積獎勵」辦法,鼓勵建商將大廈停車位開放給公眾使用,以換取容積率,多年來毫無實效,建商反而獲利,致使該「停獎」規定形同具文,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99年6月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洪昭男、馬以工、林鉅鋃及陳永祥所提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案。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涉有4項重大違失:
一、內政部現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59條之2,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違背司法院釋字第367、443、524號解釋所揭示的合法性原則,確有不當。
二、停車場法自民國80年公布施行至今,交通部未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停車場法第9條之規定,辦理增設停車空間,卻放任其沿用無法源依據之「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顯有疏失;另有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作業,與「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審查流於形式,成效不彰。
三、內政部未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獎勵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違反增設停車空間之目的。
四、內政部長期以法規命令授權各縣市政府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相關要點的獎勵容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使容積總量管制流於形式,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