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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審查元大「一品苑」建案之停獎申請案辦理過程顯有疏失,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99-01-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國防及情報、財經委員會聯席會議本(6)日就台北市愛國西路、博愛路口之「一品苑」建案高達23層,嚴重影響總統官邸中興寓所維安,台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市發展局、工務局等有關機關審查元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品苑建案之停獎申請案,未確實依台北市政府90年8月27日府都三字第9010256800號函所訂原則與程序辦理,顯有疏失,另市府交通局未按「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12條規定核實審查本案交通影響評估,亦未設置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理,對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過程復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SOP),僅以主辦處室幕僚意見作為結論等違失,通過糾正案。另對於國防部、國家安全局與總統府三方長期對於國家元首寓所維安輕忽草率,缺乏長期規畫,且對周邊建築發展疏於注意,允應查明責任,並函請總統府、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有關各級政府機關與公營行庫未顧及國家利益,積極處分機關學校林立之中正區土地,對於公有土地利用與總統官邸維安造成嚴重影響,均有未當部分,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機關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第162次都設審會議交通局提出:「本案基地毗鄰捷運小南門站,且周邊大部分為機關及學校,故有關本案申請停獎之必要性請再評估。」、停車管理處:「經檢視本案以停獎提出申請甚不合理,本處不表支持」、建築管理處:「本案係屬建築許可制…而本案開發涉及交通衝擊、都市計畫及公共安全等相關議題,市府當有權利進行開發許可之准駁」,本案不宜同意停獎申請至為明確。惟查該次都設審會議,雖作成不贊成基地申請獎停之決議,卻另以目前法令並未無禁止停獎之申請為由,將最終同意權推由台北市政府首長逕為行政裁量,以「專案簽請首長政策同意」方式,逕為通過本件停獎申請案,未依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有關設計審查原則彙編(以下簡稱審議原則彙編)第一點,及第二點(二)之7所敘明條件及程序辦理,該審議原則彙編係台北市政府為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特彙整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原則於90年8月27日以府都三字第9010256800號函頒並下達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該府相關局、處、會,核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示「行政規則」,依同法第160條、第161條規定,有效下達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機關及屬官之效力,且該審議原則彙編第一點註明為:「惟若申請案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而無法執行,且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原則』性規定之限制」。另上開審議原則彙編第二點之(二):「7.為配合『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立法意旨,本市新開發地區及大眾捷運場站周邊地區,不宜適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增加容積獎勵」之排除,仍應依上開審議原則彙編第一點所敘明條件及程序辦理,本案辦理過程使都設審會議形同虛設,專家及幕僚專業審查意見均流於形式,致元大建設一品苑案得以幾近滿額申請停車空間獎勵,據以增加1,845平方公尺(約558.1坪)之獎勵面積,並興建23層樓高造成維安困擾,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表示:停車場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獎勵停車位主要在鼓勵開發商多釋出建物空間提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公共停車位空間不足問題,基此,本案是否可給予停車獎勵車位,主要關鍵應視基地周邊區域停車供需情形而定。惟本院調查顯示,本案緊鄰台北捷運小南門站,地下室之汽機車停車位(含獎停)設置高達626輛,車輛出入口置於寬僅12.73公尺之廣州街側,而目前廣州街交通晨峰流量最大值評估為523 cars/hr,未來新增一品苑停車場出口設計流量350 cars/hr,兩者相加顯已超過廣州街容許服務最大流量800 cars/hr。另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之現況分析不計入基地周邊500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附設及其他路外停車場等車位、供需比預測資料來源無確切依據、「開發目標」年應為99年而非96年、該區若加入台北花園酒店(95年3月30日核發建造執照,97年9月30日取得使用執照,對外開放停車塔停車位:108輛,月租金2500元,酒店自用:汽車位138輛、機車203輛)以及家樂福桂林店(95年11月16日開幕並提供247個汽車停車位、348個機車停車位)則該區供需比應1.24,屬供給大於需求地區,供給量計算顯故意偏低,市府交通局審核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顯有不實。
糾正案復就市府缺失指出:市府交通局對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SOP),僅以主辦處室幕僚意見作為結論,復未設置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理,亦未依上開審議原則彙編相關規定及交通管制工程處所簽將審議結果再送都設審委員會審議,對於本案所置車位數量合理性、妥適性、必要性自始均未詳實評估考量,亦未依停車場法第9條規定視地區停車需求,准駁私有建築物新建增設停車空間,或就其不合比例原則之停獎車位予以刪減,以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本案核定近滿額停獎車位,除數量過量外,亦實質影響周邊交通品質本案交通局審查過程,洵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