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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文山國小違反九年一貫及常態編班等相關規定,監察院糾正高雄縣政府

  • 日期:98-08-13

高雄縣鳳山市文山國小試辦人文藝術暨雙語教學,違反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常態編班、相關代辦費收支作業規定及政府採購法,且未將96學年度第2學期及97學年度第1學期的註冊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直接匯入公庫,並曾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又未積極配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8月13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錢林慧君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審計部抽查文山國小「人文藝術暨雙語試辦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在監察院調查過程中,未積極配合調閱檔卷帳冊,違反監察法第26條,殊有未當。
糾正案文表示,高雄縣政府未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的規定,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又未糾正文山國小的「人文藝術及雙語試辦學校」計畫七、課程編排中特色課程採取九年一貫課程混合編排規定,導致文山國小實驗課程的社團課程混編入正常課綱時間,文山國小在高雄縣政府行文停辦後未立即改正,均顯有違失,相關人員應予究責。
糾正案文提及,高雄縣政府縱任文山國小違反「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規定的學習總節數,又違反常態編班相關規定,教育視導功能不彰,未能及時發現,顯有不當。另外,文山國小外聘師資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擅自與補習班簽約,又未積極協助身心障礙者入學,違反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核有違失。
此外,高雄縣政府會計人員未盡職守,導致文山國小辦理「人文藝術暨雙語試辦學校」過程長期違反收費相關規定;且高雄縣政府未依規定,將96學年度第2學期及97學年度第1學期文山國小的註冊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直接匯入公庫,洵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