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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標題院務簡訊 首頁 箭頭 認識監察院 箭頭 常設委員


   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依照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現分設下列七個委員會 :

 
*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 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每一委員以任三個委員會委員為限,並得列席其他委員會。每一委員會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會務。各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如有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亦得召開臨時會議,如涉及兩個以上委員會有關之案件,經各有關委員會召集人之同意,並得召開聯席會議處理之。
  各委員會各置秘書二人,其中一人為簡任秘書,並置科員等,均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受委員會召集人及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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