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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依其身分以書面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團體、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各該機關團體申請迴避;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亦應依職權令其迴避。前述機關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所屬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前ㄧ年度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法彙報予監察院。

 

  又公職人員涉有未自行迴避、令其迴避而不迴避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等情事者,均有罰鍰之處罰。此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亦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例外規定),違反者,均有罰鍰之處罰。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法將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