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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蒜頭糖廠東側倉庫再利用未能妥為評估確認招商範圍及擬定招商策略,致109年11月修繕工程驗收合格、110年4月東5及東6倉庫室內裝修及設備等亦驗收合格,並辦理行銷活動,耗費鉅資仍無法完成招商,致空間、設施及設備閒置迄今,核有疏失,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請嘉義縣政府、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檢討改進

  • 日期:113-05-08

監察委員:林國明

監察委員林國明調查「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計畫--嘉義縣蔗埕冰樂園計畫」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3年5月8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請嘉義縣政府、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林國明調查發現,嘉義縣政府對於蒜頭糖廠東側倉庫再利用未能妥為評估確認招商範圍及擬定招商策略,新冠疫情爆發後,復未能因應疫情調整招商方式,致東側倉庫修繕工程於109年11月驗收合格,且東5倉庫及東6倉庫之室內裝修、活動隔間、地坪、門窗、辦公傢俱(料理桌、廚具櫃、工作站)、照明、電氣、弱電、給排水、空調等於110年4月驗收合格,並完成「服務及共創科技」系統、「整合行銷」活動、「場域輔導與營運」及「計畫整合與廣宣」等,仍無法完成招商,致空間、設施及設備閒置迄今,該府雖於112年12月以數位發展部經費,短期將東5倉庫作為嘉義縣文化科技創新基地案使用,惟尚無法達到計畫預期效益,更難達到成為嘉義縣重大旅遊、觀光及文化等多功能遊憩場域之目標,核有疏失。。
 
監察委員林國明指出,嘉義縣政府對於新興投資計畫未確實評估成本效益及可行性,即於107年6月起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租賃蒜頭糖廠東側倉庫7棟、西側倉庫6棟及毗鄰土地14,775.2平方公尺,每年房地租金896萬餘元。嗣雖於108年7月變更房地租賃契約,改為承租東側倉庫7棟及土地4,197.85平方公尺,每年仍需支付房地租金508萬餘元(112年6月起為534萬餘元)。該府雖稱房地租金為前期開發成本,不會轉嫁至後續廠商租賃契約,惟截至112年底,共計已繳租金2,696萬餘元,而本案計畫招商仍一再流標,確有延宕啟用營運期程及徒增鉅額房地租金不經濟支出之虞,核有未當。
 
監察委員林國明表示,經濟部核定之「107年度『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計畫』-嘉義縣蔗埕冰樂園計畫-創新場域補助計畫」包含硬體空間設施改善更新及設置、創新服務發展輔導,卻未整體考量招商策略,致空間營造工程已竣工驗收,惟受招商作業影響迄未能結案,實有未當。現嘉義縣政府已研議改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招商,並預計114年9月始得點交廠商營運,爰該署允宜確實考核本案計畫績效達成情形,並辦理就地結算或計畫中止方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