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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正視香港護理人員申請專業移民定居所遭遇各項困境,並要求大陸委員會深切檢討相關措施之缺失,另責成內政部督導移民署確依最新之審查基準,加速處理審查作業,積極維護其等權益

  • 日期:113-05-08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委員紀惠容繼去(112)年8月間完成港澳「投資移民」案之調查報告後,又接獲多起香港護理人員「專業移民」遭延遲的陳訴案件。經深入調查後,調查報告提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要求行政院正視香港護理人員申請專業移民定居所遭遇各項困境,並督導大陸委員會深切檢討相關措施之缺失,另責成內政部督導移民署確依最新之審查基準,加速處理審查作業,積極維護其等權益。
 
紀惠容調查發現,因港臺薪資差距等因素,早期港澳專業移民極少,但香港地區公元(下同)2019年發生「反送中」運動,翌(2020)年6月更通過「港版國安法」,因而造成當地局勢動盪,導致香港「專業移民」申請臺灣居留人數暴增。根據移民署統計香港「專業移民」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9年核准居留人數:12人、49人、308人;2020年至2021年核准居留人數暴增至1,232人、1,163人,直至2022年始降為537人,2023年更減為97人。
 
另早期港澳居民以專業移民事由申請在臺居留、定居之申請及審辦程序相對簡便,平均所需時程僅需37日;惟2020年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為彌補國安漏洞,著手增修「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並強化國安聯審機制以妥為因應。此後,港澳地區專業移民案件審查時間拖長,且核准定居日期亦難以確定,港澳專業移民申請者遂質疑主管機關,要求專業移民應考取國家證照或從事專業工作,違反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並訴求專業移民應與護理師考試及格或從事專業工作脫鉤處理。
 
調查發現,陸委會為解決港人所提審查基準不明確等問題,前於111年8月召會研商訂定審查基準:①考取我專業證照(如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等)、②從事與專業相關工作、③從事其他未與專業相關之白領工作、④提出在臺營生…方式及貢獻說明(參考)等,作為衡酌是否具備原申請在臺居留條件及裁量是否許可定居之基礎。嗣於本院持續關注下,陸委會為加速處理港澳專業移民申請定居「保留觀察」案件,復於112年5月召開會議,囑請移民署除現有審查基準外,協助研訂「港澳居民申請定居保留觀察案件處理原則」,再納入「為國家政策及產業所需人才」、「有一定財力證明」、「擔任志工一定期間者」等,將納入綜合判斷的參據,交由移民署據以執行。其中「有一定財力證明」,並進一步例示為「如已在臺灣購置不動產或存款達600萬元等」,餘則僅列明處理原則,未就具體執行細節進一步規範,以給予移民署因應實務及個案衡酌之裁量空間。
 
紀惠容指出,由上可知,關於港澳專業移民「保留觀察」之定居申請案件,其審查基準已有明顯放寬,陸委會表示該會公開呼籲保留期限將屆並已補正文件之申請人可即時送件,移民署將會優予處理、加速審查。然本院於112年7月函邀香港護理人員到院座談與本案調查中陸續接獲多起類此陳情案以觀,其等對於上開港澳專業移民「保留觀察」定居申請案件最新審查基準之頒布實施,均毫無所悉,顯示主管機關宣導成效有待提升,亦間接導致核准香港護理人員定居成效欠佳。
 
紀惠容籲請,行政院允宜督責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積極強化對第一線人員之宣導與訓練,使其等完整知悉歷來港澳專業移民政策遞演之內涵,並能向港澳申辦專業移民人士正確傳達最新政策資訊,亦應精進移民業務機構之講習與管理,避免業者傳遞過時甚至錯誤資訊誤導申請人。此外,行政院亦宜轉飭內政部列管移民署後續依最新審查基準受理護理專業移民定居申請案件之辦理成效,務使政府的美意益臻落實。
 
政府為維護國民健康權之保障,港澳護理人員在臺居留期間,須依法應護理人員專技高考及格並領有證書,方能在臺執業;如以港澳地區護理學歷參加考試,尚須符合考選部應考資格相關規定,始得報考。至於被認定應考資格不符而無法參加考試者計有68人,經查多數因在港修習之護理專業科目或實習時數,與國內同等級學校不相當等事由所致。就此,陸委會、移民署曾分區舉辦多場座談會,並邀請地區護理院校派員出席,提供香港護理人員在國內可銜接學分及補足實習時數之進修管道,惟提供之資訊與實況容有落差,不無影響政府信譽。嗣本院函囑教育部洽詢各大專院校護理科系,獲報目前已有9校11系願提供銜接課程給予前開人員補修學分及實習時數,至此相關補救課程管道資訊始稱正確完整。是以,陸委會、移民署允宜運用各種管道與時機加強宣導,提供港澳護理人員即時、正確、完整之銜接課程資訊,並能給予充分的就學協助與支持。
 
另外,紀惠容指出陸委會的疏失,在於對港護多場次宣達香港護理人員在取得我國護理師證照前可擔任「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之醫院「照護輔佐人員」或「照顧服務員」,作為從事相關照護工作之就業選擇。陸委會卻未與衛福部確認,誤認是類人員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7條規定;嗣本院立案調查後,衛福部函復本院明確表示,上開人員非屬我國醫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陸委會未能事先與衛生主管機關溝通確認,即向香港居民傳達不正確訊息,此舉誤導視聽,並斲傷政府形象。再且,上開人員所從事者,既均非就業服務法所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勞動主管機關當無可能核准其雇主之聘僱申請,亦即香港護理人員不得從事該類工作。陸委會之宣傳實務上窒礙難行,而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是行政院亟應督飭陸委會深切檢討改進。
 
最後,紀惠容指出,陸委會於112年5月既已針對香港專業移民保留觀察案件放寬審查基準,而非以「考取專業證照」或「從事與專業相關或其他未與專業相關之白領工作」為審查通過之必要條件。行政院允宜研議召集陸委會、移民署、衛福部、勞動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就審查無國安疑慮且符合一定條件的香港護理專業移民,得否以個案會商方式給予「個人式工作許可」,使其等在臺可自由選擇個人專業以外之適當工作,藉以維持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