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
臺灣和日本同處環太平洋火環帶上,斷層密佈地震頻繁,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規模9.0的太平洋近海地震,引發大海嘯。東京電力公司所屬福島第一核能電廠,因強烈地震動及海嘯規模均超過其電廠之設計基準,而導致嚴重核子事故,衝擊全球。許多發展核能應用的國家皆審慎全面體檢核能電廠之安全性,並嚴格檢視、修改相關評估、設計及審查管制規範,提出新的管制要求。
311福島核災後,2015年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要求台電公司針對核電廠進行「地震危害再評估」,執行程序依循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委員會(Senior Seismic Hazard Analysis Committee,SSHAC)」所訂定第3層級(SSHAC Level 3)之程序,考量距核一、二、三廠320公里範圍內所有可能震源,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評估(Probabilistic Seismic Hazard Analysis,PSHA),歷時超過4年、共花費新臺幣4.98億元,提出核一、二、三廠之地動加速度值(Peak Ground Acceleration,PGA)分別為0.698g、1.272g、1.384g,遠遠超過核一、二、三廠建廠當時設計的防震係數:0.3g、0.4g、0.4g,三個核電廠防震能力堪憂。
監察委員田委堇、趙永清、蔡崇義對於核一、二、三廠之防震能力,甚表關切及重視,已啟動調查。監察委員表示,究各核電廠之安全程度是否足夠?核電廠無論除役或延役,其後續安全工作為何?是否需要補強?若是,所需經費及工期如何等,實有深究之必要,將深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