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7日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浦忠成、賴鼎銘所提之臺中市和平區(下稱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彈劾案。
兩位監委表示,林建堂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擔任第一、二屆原住民自治區和平區區長,經臺中市政府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核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辦理108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之和平區計6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之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施作標之採購案,然林建堂為支應選舉花費、公關費等支出及償還私債,竟藉由區公所員工為白手套,向業者收取回扣高達新臺幣589萬元,林建堂之違失行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等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上開收受業者回扣償還個人債務等違失情事,林建堂於本院詢問及法院偵訊時皆坦承不諱。其身為民選首長未能廉潔自愛,藉機收回扣,破壞我國政府採購案件之公平競爭及效率甚鉅,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此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係以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為目的,且為平衡區域發展,就發展相對落後之區域提供重要基礎建設之補助,本案辦理之採購案皆為民生用水之改善工程,實為當地重要基礎建設,林建堂卻罔顧當地居民之權益,藉由上述採購案收取回扣並償還私債,顯視公共利益於無物。
另本案一審刑事判決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原審判決有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而發回,然林建堂所提之上訴理由皆未否認犯罪事實。經本院詢問林建堂,其對於收受回扣償還私債乙情亦坦承不諱,因此上述發回並未影響其行政責任之認定。
監委表示,林建堂雖曾於108年因賣官受本院彈劾,並經懲戒法院為撤職處分,然而林建堂再次因收取回扣,顯無悔意,又所收回扣金額及公益損害程度更甚前案,除涉犯刑法相關罪責外,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對於公務員課予忠誠遵法、保節及端正品位之義務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