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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大彎北段之後,監察院針對臺北市政府未落實 商業區違規移作住宅使用等情,再度提出糾正

  • 日期:109-05-19

監察院前於105年間曾就臺北市政府對大彎北段商業區及娛樂區違規移作住宅使用之處理與稽查作業長期消極放任,坐視、縱容,遲遲未能有效管理、遏止及查處等情提出糾正。嗣後臺北市政府雖針對該區持續清查處理,惟除大彎北段外,臺北市轄內仍有多處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之都市計畫亦規範不得移作住宅使用,該府仍未能確實清查。大彎北段殷鑑不遠,臺北市政府對於相關違規案件卻遲遲未能履行查處,容任違規事實之導正遙遙無期,殊有未當。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今(19)日通過陳委員小紅、章委員仁香、仉委員桂美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截至109年4月止,臺北市都市計畫規定不得移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除大彎北段外,尚有3處206戶涉移作住宅使用且以住家用稅率繳交房屋稅,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臺北市政府雖辯稱人力有限,將俟大彎北段與內湖五期專案查處作業辦理完竣後,再依序訂定其他地區處理期程云云。惟鑑於各處違規使用之樣態與強度不一,大彎北段都市計畫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何時審議通過尚無定論,相關查處作業又非短期所能竣事,再三延宕的結果,違規使用情形勢將持續增加,平添日後處理之複雜度。為免重蹈覆轍,臺北市政府允應積極排定具體時程,執行既有違規案件查處作業,以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並落實都市計畫預期目標。

 

調查報告亦指出,臺北市轄內不得移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與特定專用區中,若干地區使用現況與計畫原定目標迥異,臺北市政府允應確實檢討各該地區之商業階層與商業活動類型,適切規範使用性質與密度,俾確保都市的永續發展並減少民怨。

 

另,都市地區人口密度高、居住空間狹小,自助儲物空間(又稱「迷你倉庫」)遂而興起。由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規範之住宅區,皆屬正面表列允許使用項目之使用分區,其等允許或附條件允許使用之項目未列舉「自助儲物空間」,因此臺北市轄內之住宅區皆不允許作為自助儲物空間使用。目前雖查無違規案例,然臺北市政府仍應整合「臺北市自助儲物空間聯合稽查作業要點」及「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等相關配套管理措施,確實督導相關業者落腳於適當分區,以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