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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發生收托男嬰猝死案,社會局未審慎衡酌兒少權法「身心虐待」意旨,對該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進行全面檢視與裁處,監察院糾正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日期:113-03-30

監察委員:葉大華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3月20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提案,就臺中市某私立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及裁處草率輕忽,未能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糾正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另就兒虐案件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時數查核,以及臺中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評鑑等事項,促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及臺中市政府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葉大華調查發現,該托嬰中心於107年間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斯時臺中市家防中心調查報告即載明本案男童及其他收托幼童有遭受托育人員不當照顧,包括:綑綁雙腳限制行動、單獨隔離於衛浴室中、使用紗布巾塞嘴並包裹幼童恐使其窒息、使用不當急救方式急救等情事,並綜合評估該托嬰中心所屬托育人員出現高風險照顧行為外,相關托育環境也規劃不當,致使幼兒離開托育人員視線,陷於危險情境。惟社會局僅以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1款「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規定,核予限期改善處分。後經家長不斷陳情,社會局方於108年間重新審視監視器畫面,並重為認定有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款「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裁罰六萬元。
 
葉大華說該府兩次行政處分時隔僅一年,且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認定結果不同,卻辯稱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之調查。另本案相關托育人員也未依同法第49條第1項1款或第15款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有牴觸兒童權利公約(CRC)「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規定。該府社會局未能落實CRC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少權法「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人員全面進行檢視,顯示臺中市社會局斯時調查及裁處淪為草率輕忽,確有怠失。
 
葉大華認為臺中市政府處理此案,正突顯出地方政府對於兒童疑似遭受身心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之認定標準不一。兒虐案件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常因個案複雜程度及人事時地物等多面向考量,缺乏明確之認定基準,往往衍生適用法條與裁罰程度之落差。如有時僅裁罰機構,漏未裁罰不適任人員,導致無法從源頭管制,或僅裁罰不適任人員,卻忽略機構之管理責任,無法督促機構改進。衛福部雖已於110年函釋兒少權法第49條「身心虐待」意旨,應參照CRC第19條及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惟詢據證人表示,衛福部與各縣市政府應有統一裁罰基準,避免受人矚目案件裁罰很高(金額),有些沒人關注的案子就裁罰很低或不裁罰。衛福部允宜研蒐地方政府兒少權法事件統一裁處基準、實務案例,或參考教育部有關幼兒園類此案件調查處理規範,通盤檢討並審慎研議托嬰中心發生兒虐案件納入第三方公正專家會議審議機制,協助地方主管機關作出適切之評估及認定,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監委另表示,近年來監察院針對托嬰中心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提出多份調查報告及糾正案,其中臺中市政府近五年來每年皆有發生托嬰中心不當對待案件,甚至有同一機構重複連續發生。本案涉案之2名托育人員雖為函報核准之人員,並於衛福部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上皆有登錄受訓時數,惟其中1名托育人員於106年度時,僅登錄12小時已未符規定,然該系統並無相關預警告示功能,現行規範亦未有裁罰個人之罰則,均不利托育人員、機構與主管機關掌握人員受訓情況。有鑑於托育人員專業知能攸關照顧服務品質,衛福部應依法督促並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督考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加強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之核查。
 
另本案發生後,該托嬰中心107年評鑑成績仍為優等引發爭議,有鑑於評鑑與訪視輔導業務,攸關托嬰中心之托育服務品質及托育環境之健全,更為家長安心送托之衡量關鍵,臺中市政府應適時對外說明評鑑與輔導委辦單位評選方式、評鑑與訪視委員資格要件,或研議將輔導訪視與評鑑作業,由不同單位分別辦理,以避免外界質疑輔導訪視及評鑑作業之公正與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