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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發表聲明澄清 監察院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絕無充當打手或不符比例原則情事

  • 日期:113-03-27

針對媒體報導有關「監察院彈劾案提及縣長饒慶鈴父親係無限上綱」、「監察院當打手」一事,監察院今(27)日發表聲明,特予澄清。
 
一、監察院於113年3月5日就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淑蘭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10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全數通過,決定彈劾成立。
 
二、臺東縣饒縣長之胞妹任董事的寶桑教育基金會,111年標得臺東縣政府新臺幣(下同)70萬元計畫,因未於招標文件中揭露和饒縣長關係,前已遭監察院裁罰1萬7,000元在案。本案饒縣長父親長期擔任A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被彈劾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導致縣府及基金會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註)補助限制之規定,核有違失。
 
三、臺東縣政府經本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更發生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被彈劾人陳淑蘭未善盡職責,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致一再發生相同、類似情事,且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後,第一時刻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核其所為,損及兒少權益甚鉅,更有損機關聲譽,爰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四、依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20點第2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得由提案委員決定召開記者會。因此,監察院為讓外界適時瞭解重要職權行使情況,提案委員得依上開規定,於彈劾案成立後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係屬常態,並非媒體所稱「召開記者會不符比例原則」。
 
五、兒少為國家未來最重要之人力資本,應於良好的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兒少安置機構為兒少保護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政府機關更應依法善盡監督兒少安置機構,讓兒少避免再度受到傷害。監察院保障兒少人權一向不遺餘力,本案係依法究責,提案彈劾。媒體所稱「監察院無限上綱」、「監察院當打手」等語,顯有誤解,特此澄清,以正視聽。

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