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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 只問證據,無關顏色

  • 日期:113-03-21

針對媒體報導有關「陳宗彥八次性招待彈劾不了」、「監察院辦藍不辦綠」一事,監察院今(21)日發表聲明,特予澄清。

一、本院於113年2月20日就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前處長、民政局前局長陳宗彥涉違法失職情事一案,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13位審查委員投票表決結果,成立2票、不成立11票,決定彈劾不成立:
 
凡公務人員經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監察委員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由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時,係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倘其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自不例外,此均屬監察委員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之核心範疇,不受任何干涉,各界允應尊重。
 
二、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係臺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臺南地檢署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行政簽結在案。

三、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本案提案委員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之結果確定,本院於113年3月13日公告審查決定書。

四、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案彈劾,係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亦是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最嚴厲之責難,自當謹慎為之,也需有足夠之證據力;其行使是否妥適,不僅攸關監察權功能之發揮,亦嚴重影響被彈劾者之名譽與權益。基此,本院行使憲法賦予之彈劾職權,均經過嚴謹之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也期待各界尊重本院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