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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案  名: 宜蘭縣政府核准同宜砂石行於河川公地採取土石案
審議日期: 90/01/03
公告日期: 90/05/03
字  號: 090財正0003
案  由: 黃委員武次提:為同宜砂石行申請於礁溪鄉二結段五一一之三二地號附近河川公地採取土石,違反﹁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有關不得在橋樑上、下游各五百公尺以內採砂之規定,經濟部水利處︵前省水利局︶與宜蘭縣政府審查失周,率予核准,嚴重影響河防安全;經濟部對其主管之河川管理法令,訂定未盡周延,衍生適用疑義;行政院未能積極協調整合各機關不同意見,致權責機關應有作為卻懸而未決,影響政府形象,難辭督導不周之責,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提請討論。( 附件乙六 )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000006190財正003.doc 09000006190財正003.pdf 09000006190財正003.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