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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3/03/20
公告日期: 113/03/25
字  號: 113社正0001
案  由: 葉大華委員提:臺中市格安諾予托嬰中心於107年9月7日發生收托男嬰猝死事件,斯時調查報告即載明本案案主及其他收托幼童遭受不當照顧等情,惟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僅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條第11款「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規定,核予限期改善處分,迭經家長陳情後,方於108年間重新認定有同法第83條第1款「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予以重新裁罰,該府兩次行政處分時隔僅一年,且基於檢視相同監視錄影畫面,卻辯稱2次查處為不同對象不同事件之調查,該府社會局斯時調查及裁處顯有草率輕忽,再者本案相關照顧行為人未依同法第49條第1項1款或第15款進行行政調查與究責,顯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1項「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之規定有間,該府社會局未能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生存發展權及最佳利益原則,審慎衡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款第2項「身心虐待」意旨,對於托嬰中心管理及有高風險照顧行為之人員全面進行檢視與裁處,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糾正案文-公布.docx 糾正案文-公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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