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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5期 106.03.10發行
監察院保障司法人權 促進政府提供合理公正的審判環境 建立良善的訴訟制度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紀錄片《不排除判決書》內容描述陳龍綺99年參加朋友聚會,無端涉入一樁妨害性自主官司,儘管所有人證、物證都能證明他不在案發現場,當時DNA採驗結果卻顯示,不排除混有他和另兩名嫌犯的DNA,法官做出錯誤判斷,牽動一個家庭的命運」(引自104年2月27日自由時報)。

一般民眾面對艱澀的法條、陌生的審判程序,極易受到無形的權力壓迫,為保護民眾在法庭上的權益,執法者應以恪守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探究真相。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亦載明:「凡受刑事控制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法官曾雨明於103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件時,對被告為:「妳不要給我找收押」、「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如果妳覺得妳的律師這樣子還不夠,妳可以把他當庭就開除掉」、「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等斥責、辱罵、以收押恫嚇、不尊重其辯護人及損其尊嚴的不當言行,致使被告情緒激動崩潰稱:「為什麼不聽我說話?我有委屈」、「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2度以頭部重撞被告席位桌面致頭部受傷。

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曾姓法官所為不當言行,嚴重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法官形象及司法尊嚴。監察院為促進政府提供合理公正的審判環境,建立良善的訴訟制度,105年6月提案彈劾曾雨明並移送司法院審理,經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曾雨明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拾個月。

Bennett L.Gershman曾言:「法律人作為正義守護者的最大責任,是發現真實,而非使被告判決有罪。」司法是正義的最後防線,是社會安定的基礎,人民凡為情勢所迫須對簿公堂,總是期待司法為其伸張正義;然司法可能牽涉執法人員素質及司法制度等錯縱複雜的影響,為避免冤抑,執法者應依循正當法律程序,使各關係人平等闡述自己的意見,再以中立第三者的角色細細爬梳事件脈絡,方能保障人民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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