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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1期 104.03.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獄政管理 維護監獄人權   ●監察調查處

國內在2月11日發生高雄大寮監獄受刑人挾持監所典獄長及戒護科長事件,使得監獄受刑人權益及其處遇再度成為全民關注之焦點。監察院向來重視人權,第4屆委員任內已調查「監獄及看守所醫療缺失」、「監所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比偏低」、「不當施用戒具」、「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等案。

監察院第5屆委員就任來,持續發揮監察職能,就第4屆委員任內所調查之案件積極追蹤,在維護受刑人權益及監所戒護管理方面,已產生顯著改善效果,有助於整體人權保障之提升,並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得自由被剝奪之受刑人,亦可受到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鑑於監獄及看守所之醫療缺失,嚴重影響收容人生命權,監察院立案調查「監獄及看守所醫療缺失」後,已促使矯正署與健保署為使收容人戒護外醫合理化,共同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提供矯正機關醫療服務作業須知」。健保署也在103年1月23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收容人如有因經濟困難而不願就醫之情形,各矯正機關業已協助其轉介社會資源協助繳納,或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供醫療補助,俾其順利使用健保醫療。而衛福部也已督促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每半年查核各監所藥品與衛材之庫存管理情形,並督考矯正機關醫療衛生業務。此外,全國49家矯正機關已全數查核完竣,針對不合格已輔導改善,合格率達98%。此證明透過監察權行使,使得監所充實醫療專業能力,保障受刑人醫療人權。

因現行戒具式樣、種類及使用程序之法令過於疏漏,導致各矯正機關恣意使用戒具,對受刑人之人權洵有戕害,監察院於調查「監所不當施用戒具」案,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法務部已函頒實施「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規定施用戒具應由管理人員填寫「施用戒具報告表」、施用期間最長不得逾4小時、非有明顯必要不得施用2種戒具等;而彰化監獄則重新擬訂違規受刑人作息時間表陳報矯正署核定,同時也積極改善各項管理措施,如:自102年1月起辦理收容人與眷同住、中央台設置座椅,讓出庭或新收之收容人不再席地而坐,責成矯正署視察人員每2個月至少須訪視所轄矯正機關一次,隨機抽查各機關之戒具規格、數量管理及使用程序等事項,且自102年8月迄今,49所矯正機關陳報施用戒具之事由、數量、種類及期間等資料,經勾稽審核均與規定相符。

其次,監察院調查「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案,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部分矯正機關原無藥師或藥劑生之法定編制,法務部修正發布矯正機關所屬機關編制表後,已將是類人員納入編制,且矯正署已函請各機關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9條規定,規劃診療室、候診場所、病歷室等空間及清潔、消毒等設備,並視需求設置調劑、檢驗、透析治療、門診手術等設施,以加強矯正機關內醫療衛生處遇。而自102年以後,戒護人力數不論係科員、主任管理員或管理員均較101年增加。以各類戒護人員總數觀之,其比率增加從16.43%至35.61%不等,增加人數則從61.63人增至134.7人。此外,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房舍工程業已完工,臺北監獄新(擴)建計畫及宜蘭監獄擴建計畫業報奉行政院核定執行中。整體超額收容比率,由監察院調查期間近達20%降至11.22%左右,使得戒護人力、醫療服務大幅提升,監獄超收情況得以有效改善,維護受刑人處遇之基本空間。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明定,受刑人不因其過往身分、地位及民間聲望、權勢而有不同待遇,監察院將持續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公約,使受刑人的人權也能獲得保障,以協助受刑人得以順利改過自新,進而重返社會,走回社會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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